让申请执行人相信执行款已到位
欺骗其在收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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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法院执行,他自导自演冒充法院法警诱骗申请执行人签订相关协议,导致生效判决的债务未能实际履行。近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冒充法警被识破
2023年4月,一名身穿警察制服、头戴帽子和口罩的男子敲开了吴女士的家门,对吴女士说,“我是法院执行局的法警,之前法院判决朱某要还给你23万余元,目前已执行到位,今天我专程拿给你。”吴女士这才注意到,男子手上还提着一个沉甸甸的蓝色布袋。
原来,吴女士经营一家玩具公司,因与同样经营玩具公司的朱某产生经济纠纷而对簿公堂。2023年2月,法院判决朱某在规定期限内将钱款还给吴女士,但是朱某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吴女士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女士让男子进了屋,在男子拿来的相关文件上签字捺印,并按照男子要求手持身份证拍了一张照片,留作卷宗材料。所有的流程办完后,男子准备离开,但是临走时却将放在桌上的蓝色布袋拿起,表示这笔钱还需要再核验,要求吴女士次日到法院取回。
一听这话,吴女士立马起了疑心,将刚刚签的文件材料一把抢了过来。男子显然也慌了,两人相互拉扯中,男子的帽子和口罩脱落,吴女士这才发现自称法警的男子竟是债务人朱某。
欠钱不还的朱某冒充法警上门行骗,吴女士又惊又怕,因为力量悬殊,文件最终还是被朱某抢走,放在桌上的身份证也被朱某拿走。等到朱某离开,吴女士查看压在身下的蓝色布袋,发现里面装的竟是一捆捆练功券,而每一捆练功券的上下两侧都各放了一张真币。惊魂未定的吴女士立马报警求助,同时将朱某掉落的一部手机交给了警方。正在警方搜寻朱某下落之际,朱某自己走进了派出所。但他不是来投案自首的,而是来报案的,“我的手机被吴女士扣下了!”
他不是头一回这么干
吴女士和朱某各执一词,这让在场民警也吃了一惊。经调查,朱某手机里有网购警务用品和练功券的记录,还有吴女士手持身份证拍摄的照片,对于这些证据,朱某却声称并不知情。
随着调查的深入,公安机关发现,这已经不是朱某第一次假冒法警上门给申请执行人送“执行款”了。2022年12月,常州的刘先生与朱某发生经济纠纷,刘先生的诉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朱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向刘先生支付37万余元欠款,刘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几天后,刘先生接到了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在确认刘先生的住址之后,对方表示执行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需要将现金当面交给刘先生。刘先生虽然心中疑惑,但也未太在意。二人在电话里约定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之后,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拎着一袋现金来到刘先生所住的小区和其见面。该男子按照流程让刘先生签了一些文件,并要求刘先生提供公司印章及公司营业执照。但是刘先生表示这些材料并未带在身上,需要回公司取。男子便说:“那你明天带着这些东西来一趟法院吧,到时候在法院把钱给你。”
次日,刘先生带上相关证件和材料来到当地法院,却被告知并没有相关法院工作人员上门找过他,而且领取执行款的流程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刘先生自知被人骗了,但是因为没有遭受实际损失,也只好作罢。
2023年2月,刘先生接到了法院的来电,称收到了被执行人朱某提供的一些材料,包括收条还有现金流水,以此证明朱某已经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刘先生履行了还款义务。但是,这些证据存在疑点,需要刘先生进行确认。刘先生去法院核实后发现,这些材料就是当时上门冒充法警的男人让他签的。法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自作聪明落得法庭受审
到案后,朱某对自己假扮法警对申请执行人实施诈骗的行为拒不承认。在完成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后,2023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邗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查明,朱某购买警用装备、练功券等物品,冒充法院执行局法警,用事先购买的练功券冒充执行款,让刘先生相信执行款已到位,欺骗刘先生在收条上签字,导致法院对朱某和刘先生生效判决的债务无法实际执行。之后又故伎重演,欺骗吴女士在伪造的执行法律文书上签字,因被吴女士当场识破而未遂。检察机关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2023年8月,邗江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日前,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敲黑板
该案中,朱某自作聪明,导演了一出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上门送“执行款”的把戏,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实刑,得不偿失。而在此过程中,朱某始终拒不认罪,他希望通过各种抵赖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只要他触犯了法律的红线,证据会还原一切的事实与真相。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时会遵守严格的规定,一旦发现有可疑人员存在冒充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转自: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吴艳丽 邓芳
漫画:姚雯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