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败诉了!”浙江义乌,一男子将银行卡交给柜员,办理一年期定期存款业务,随后柜员把一张400万元的储蓄存单递给男子。一年后,男子到银行取钱,万万没想到,银行竟称存单系伪造的,柜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朱先生是一个生意人,或许是为了生意需要,他在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然后通过他人账户,向该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400万元。

随后朱先生根据柜员赵某的要求,输入密码办理定期一年期定期存款业务,并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接过赵某递给他的一张(整存整取)储蓄存单。

朱先生存款400万元的利息并不高,只有3.3﹪,存期一年,到期利息132000元,并非高息揽储,也没有贪图银行的高息,轻信他人谎言。

由于是定期存款,再加上这一年比较顺利,没有急需用钱的地方,所以钱转入银行后,朱先生就没有管,也不知道柜员赵某和会计主管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期限届满后,朱先生拿着存单到银行办理业务,万万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竟说朱先生的储蓄存单系伪造的,无法支取。

朱先生不相信,我在柜台上存的钱,存单也是柜员给我的,怎么会有假?随即报警。

而后,朱先生从银行了解到,给朱先生办理存款的柜员赵某,受到会计主管李某的指使,在为朱先生办理存款的过程中,将朱先生办理定期存款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先生。

事发后,朱先生认为自己是在银行的法定营业场所、法定工作时间,由其柜员具体经办,并在营业窗口向自己递交储蓄存单,银行应该为此负责,赔偿其400余万元的损失。

银行不同意,银行认为他们没有责任,朱先生应该找赵某、李某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朱先生以自己和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兑付400万元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银行不认可,银行表示,朱先生的400万资金,并没有办理真实定期存款业务,朱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本案不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应当定性为侵权纠纷。

银行认为,朱先生应该找李某、赵某追偿,而不是找银行赔偿,因为李某、赵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应该由银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买单。

有网友表示不解,银行为什么不承认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啊,这和本案有什么关系吗?

银行实际上是在玩釜底抽薪之计,如果法院认为朱先生和银行不是储蓄合同关系,而是侵权纠纷,那朱先生就不能找银行索赔400万元及利息,我们都不是合同关系,我凭什么要赔你呢?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朱先生和银行是不是储蓄合同关系,关键要看柜员给朱先生办理业务时,是不是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银行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银行认为不是,因为赵某和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做的事情,并不是银行授权干的,所以朱先生和银行不是储蓄合同关系。

粗听之下,银行的说法似乎有点道理,但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作为经营者,有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义务,且银行和赵某、李某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赵某、李某在银行的法定营业场所、法定工作时间,实施犯罪行为,利用了职务之便,若这样的情况,仍要储户自行承担责任,对储户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在银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亲自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从该社的业务窗口收取储蓄存单,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认为,该存单虽系伪造,但普通储户无法辨别,朱先生不存在过错,因此,资金未按定期存款操作流程存入定期账户,而转给他人,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应该按照存单约定的本息,履行其义务。最终,法院判银行承担400万元的返还责任,并支付给朱先生一年的利息13.2万元。至此,银行以败诉告终。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只有赵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此才有银行来承担责任,可是银行认为,这笔钱没有进入到银行,是赵某的个人行为导致的,银行没有和朱先生建立起储蓄合同关系。

实际上,银行这是在推卸责任,本案中,朱先生来到银行大厅办理业务,工作人员从柜台将存单给了朱先生,所以,这既是在营业场所,又是在营业时间,因为利用了职务的便利,才让这一切看起来是真实的,因此,无论怎么说,银行作为管理者,都有监管的过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朱先生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和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加上银行的过错没有尽到职责,所以银行应承担责任。

尤其是作为普通储户,根本没有能力辨别真假存单,如果要求储户从柜台上接过存单就要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显然对储户的要求过高,所以,法院判决银行支付400万本金和13万利息。

而赵某实际上涉及到伪造金融票据犯罪和挪用资金类犯罪,如果数罪并罚,意味着赵某将会在监狱度过很长一段时间了。

(零度时评综合义乌市人民法院、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作者 法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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