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5旬大爷骑自行车与一男孩相撞后,男孩受伤倒地。大爷准备离开现场,结果被一女子阻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万万没想到,大爷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女子立即叫了救护车,但大爷还是猝死了。事后,大爷的儿子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99万元。
(来源:天视第六频道)
事发当晚,57岁的罗大爷打算去鱼市买点热带观赏鱼。儿子小罗劝他别出去,天已经黑了,但罗大爷就是不听,坚持出了门。
下楼后,罗大爷骑了一辆二八大杠自行车,在骑行至小区北门广场时,与一5岁男孩相撞,导致男孩受伤倒地,脖子处还出了血。
男孩疼得哇哇大哭,哭声引来了正在附近带女儿玩耍的卢女士。
卢女士和女儿立即赶了过来,女儿一眼就认出了男孩是她的同学,于是卢女士上前将男孩扶起,并通过班级微信群试图联系男孩的父母。
罗大爷看到男孩没事了,于是准备前往鱼市,结果被卢女士给拦了下来。
卢女士质问罗大爷:“你怎么撞了孩子就要跑?”
罗大爷解释称:“是这孩子自己冲过来撞了我,我都没追究,凭什么不让我走。”
说着罗大爷就准备继续赶路,可卢女士就是不让他离开,并表示要等男孩的父母过来处理。
为此,二人发生了一些口角。期间,罗大爷比较激动,他一直骂骂咧咧,保安赶到现场后让卢女士报警处理。
卢女士反应了过来,立即报了警。罗大爷见状就把车停放在一边,然后坐在了一个石墩上。
万万没想到,几分钟后,罗大爷突然从石墩上摔了下来,不省人事。
卢女士被吓了一跳,立即打了120。3分钟后,民警先赶到了现场,并对罗大爷进行了心肺复苏。
随后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可是经过一番抢救,罗大爷的心跳还是停止了。后经鉴定,罗大爷的死因是心脏骤停。
事后,罗大爷的儿子小罗向卢女士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罗将卢女士告上法庭,索赔99万元。
在法庭上,卢女士委屈地说:
1、我并未看到罗大爷和男孩到底是谁撞了谁,当我到达现场时,男孩就坐在罗大爷的自行车下大哭,手还捂着脖子,手上有些血,我出于道义帮了男孩,这属于见义勇为。
2、我在看到罗大爷准备离开时,第一想法就是,不管谁对谁错,等男孩的父母来了再说。期间,我是与罗大爷有过口角,但并不激烈,我也未与罗大爷有任何肢体接触。
3、我从医护人员那里听说,罗大爷生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脑梗等多种疾病,罗大爷突然猝死,应当是其自身疾病所致。
可是小罗却不这么认为,他情绪激动地说:
1、卢女士的行为并不是见义勇为,她就是个杀人犯,她怕承担责任,所以想甩锅给我爸。
卢女士当时是带着女儿和男孩一起在外面玩耍,因为她自己看护不当,导致男孩乱跑撞到了我父亲的自行车。
2、我父亲突然猝死,就是受到卢女士的言语刺激。
虽然我爸身体不好,但他的病情一直都很稳定,各项指标都正常,如果不是受到刺激,是不会突发疾病的。
3、卢女士在发现我爸倒地后,并没有尽到救助义务。
事发地附近100米就有一个医疗救助站,卢女士完全可以去救护站找医生来抢救我爸,可她却叫了救护车,导致我爸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
综上,卢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损失。
那法院对此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卢女士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卢女士在罗大爷猝死这件事上是否存在过错。
其次,这个过错与罗大爷的猝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以下案件事实:
第一、罗大爷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且罗大爷的死因是心脏骤停。
第二、卢女士与男孩的父母并不熟悉,二人未曾互加微信好友,没有任何联系。事发时卢女士并未受到委托去照看男孩,故卢女士没有看护责任。
第三、事发现场是监控死角,故无法确认到底是罗大爷和男孩是谁撞了谁。
第四、根据保安证词以及目击者拍的视频,卢女士阻拦罗大爷离开的方式,在正常限度范围内,其与罗大爷没有身体接触,也没有过激语言刺激。
第五、卢女士在罗大爷倒地后的6秒内,就立即打了120,一分钟后又打了个电话催促。
因此,本院认为:
1、卢女士发现男孩被撞伤后,阻拦罗大爷离开的行为,符合普通大众的一般常识,不具违法性。
2、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卢女士有其他不当或者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
3、卢女士连续拨打2个急救电话催促,已经尽到了普通人的救助义务。
故卢女士的阻拦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与罗大爷的猝死并没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罗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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