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昌区原房管局:06年多收被安置户房款7.8万牵出“案中案”
独立撰稿人/邓爱华

      1997年旧城改造,房管局长隐瞒政策,安置面积缩水,门面充住房安置,领款凭证变成交款收据,2006年多收被安置户房款7.8万元。

被安置户通过信息公开,及在房管局内部人员帮助下,调取到当年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和政策文件。住建委要求被拆迁户走司法途径,一审二审再审建委却以“超过起诉期限、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为由不到庭,法院不开庭,以书面形式审理后驳回诉求,检察院也不支持监督申请。
拆迁科长一句话,去中天公司查领款凭证,却牵出另一个案子。拆迁工程部变成中天公司,由房管局办公室主任1999年注册,正副局长、会计(职工家属)参与,40个股东(5人每人出资2.2万元,35人每人出资2万元),负责代办房屋拆迁、安置,房地产信息咨询、交易代理,丈量面积,代办房地产报批,房屋招租。
40个股东拥有50个门面,坐分租金,后因政策变动对门面进行分批处置。
2021年2月份卖了6个。3月份公开竞卖21个,底价高达2159万元,其818.59㎡面积哪来的?目前,50个门面全部卖完。
01
房管局副局长说,今年的拆迁政策是,各了各的算,口头传达的,没有拆迁文件?
1997年,荣昌县昌元初级中学扩建校园,需拆迁昌元镇大东街106-128号、132号-140号、144号(双号)及附号、祥和路18至32号(双号)及附号等约六千平方米建(构)筑物。
3月8日,在县老干局会议室召开拆迁安置动员大会,房管局副局长张远淑(下称张局长)主持会议,说今年的拆迁政策是,各了个各的算。房管局按评估价把你的房子买过来,修好后你又按评估价买回去。
梁太英说:“我和我老公多次要求看拆迁文件,张局长说是口头传达的,没有拆迁文件。”
“我是在2020年5月12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才获取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的1997年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适用的是《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人发〔1992〕19号),又在2022年1月5日获取由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下称征地拆迁中心)获取的《荣昌府发〔1995〕60号关于旧城改造中商业用房的认定及安置的通知》早在1995年3月24日出台。”

(重人发〔1992〕19号)。梁太英 供图

荣昌府发〔1995〕60号。梁太英 供图
“虽然在2022年调取的房屋拆迁公告显示有拆迁条例,其真实性存在问题。日期也是‘197年’3月7日,为三国时期。”

2022年调取的房屋拆迁公告。梁太英 供图
“在2007年调取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里,仍然没有公开当年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文件依据。”

02
住宅面积109.51㎡改为259.83㎡,非住宅由397.67㎡改为248㎡(商业用房223.52㎡、其它7.34㎡、营业用房只有16.23㎡)
房管局下属部门荣昌县城镇建设拆迁工程部(下称拆迁工程部)在拆迁动员大会之前的1996年4月18日已对昌元镇大东街108号李北超、梁太英私有财产进行了现场登记查勘(下称现场查勘表)。

现场登记查勘表。梁太英 供图
梁太英说:“房屋一共三层,从2021年12月14日调取的《现场查勘表》数据计算,第一层201.685㎡,第二层195.85㎡,第三层109.51㎡,合计507.18㎡。查勘表注明,第一层、第二层为营业用房,共397.67㎡,第三层为住宅只有109.51㎡。”
查勘人黄天艳、王秀荣计算,三层合计才498.24㎡,比梁太英计算的507.18㎡少8.94㎡。最终认定有效面积为507.83㎡。
从2021年3月10日调取的1996年3月20日《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情况统计表》(下称拆迁安置统计表)来看,住宅面积由《现场查勘表》109.51㎡改为259.83㎡,非住宅面积由397.67㎡改为248㎡(商用房223.52㎡、其它7.34㎡、营业用房只有16.23㎡)。

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情况统计表。梁太英 供图
梁太英说:“一楼进门门面是摄影器材→歌舞厅→包间→舞厅厨房,53.27㎡住宅面积从何而来?二楼前面是休息室→摄影场→餐厅→天井→餐厅备料间→餐厅厨房,哪来的259.83㎡住宅面积?三楼才是住宅,四个寝室,一共只有109.51㎡。”

03
第一份协议消失,第二份协议显示被安置户“签名”却申明作废,第三份协议有效又没有被安置户签名?
梁太英说,她家拆迁面积最多,安置面积最少,1997年拆迁,1998年搬进安置房后,因安置补偿不合理,一直没有去办理房屋产权证。是2006年3月房管局的人说,‘再不去交安置房款和办理房产证,就视为自愿放弃拆迁安置权利’。这一条款也写入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3月14日,我才到房管局把《拆迁安置情况统计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没有签名)拿回来,第二天才到大厅产权证登记窗口交钱,交钱后工作人员将统计表和协议收回,一个星期后,带上交款收据去领取产权证的。”
梁太英说:“交钱时那份协议,是第一份协议,下方注明有补门面款38000元、住房款50928.86元,这份协议之后消失了,只有一份收据,总金额为88928.86元,”

门面、住房交款收据。梁太英 供图
“那份协议,我也看见,补门面款38000块钱,住房补多少钱记不起了。”梁太英的女儿说。
“2007年,我到拆迁中心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调出来看,不是第一份办产权证那份协议,下面没有注明门面、住房补多少钱了,也没有显示我和我老公(已故)‘签名’。该协议为第二份,显示日期1997年3月24日。”

第二份协议,没有被安置户签字、盖印。梁太英 供图
之后,每次调出来的都是1997年3月24日那份协议。
梁太英说:“2021年3月10日,拆迁中心田静科长说找到我们当年签名的安置补偿协议了,该份协议为第三份,显示1997年3月20日签订,又被3月24日那份协议注明作废,显示乙方李北超、梁太英姓名却不是本人签名。”

第三份协议,乙方不是本人签名。梁太英 供图
04
11.5万元领款领据变成11.0663万元交款收据,财务科档案室拒绝直接复印和发照片凭证给被安置户
1997年3月24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显示,乙方李北超、梁太英(下称梁太英)在拆迁中各种收入金额合计199235.91元,安置房款总计支出159735.07元,现甲方(下称拆迁工程部)支付115000元给梁太英,其余计84235.91元暂不支付,作为梁太英预交的安置房款。梁太英必须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预交80%超面积房款和新增水、电费用计26428元,逾期不交则视为自愿放弃安置权利。

隐瞒文件,逾期不交款则视为自愿放弃安置权利。梁太英 供图
2024年2月21日下午,梁太英到重庆市荣昌区自然规划局档案室调取拆迁工程部支付115000元给她的领款领据,工作人员说没有,叫去拆迁中心调取。拆迁科长田静说,115000元的领款领据肯定是有的,保存在兴荣大厦财务中心,要求把领款领据申请书留下,他们调出来后通知。

调取115000领款领据申请书。梁太英 供图
梁太英来到兴荣大厦五楼财务中心,几名工作人员都说,这些领款领据2019年全部交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荣昌区住建委)了。
2月22日上午,梁太英来到荣昌区住建委财务科递交申请,下午两点钟又来财务科,该工作人员指着摆放在桌子上的票据说:“交给我们只有这几本,从上午找到现在,没有找到。一会田科长过来开会,叫他去中天公司查。”
下班前,敖科长在电话中说,翻遍了,查不到了,已正式告诉田科长,叫他去中天公司查一下。
“你不是说中天公司是个体吗?这些票据怎么会保存在中天公司?”敖科长说,之前的事情不太清楚。
2月23日,田科长说:“我们还在查,那边没得,我们派人过去查,他们可能不清楚。我们派人在几个地方查,还要在中天公司查。”
“中天公司属于什么性质?这些票据怎么由他们来保管?”田科长说:“是股份公司,原来的拆迁代办机构。”
“中天公司又有房管局的人和还有他们的家属是怎么回事?”田科长说:“那个我,我也不清楚。”
梁太英说:“1997年拆迁时,田科长已是负责旧房设施设备情况验证,难道不清楚?”
通过启信宝查询,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9日,梁太英大东街108号房屋拆迁于1997年3月,怎么将领款领据保存在两年后才成立的拆迁代办公司?该票据1997年3月至1999年3月两年期间又存在哪里?
2月26日,田科长递给梁太英的不是115000元领款领据,而是由彭秀珍收李北超、梁太英交来大东中学110663.91元安置房款的重庆市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115000元领款领据变成110663.91元交款收据。梁太英 供图
该收据为第二联,由收款单位保存。梁太英说:“那时候都是复写纸,必须要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必须要有交款人签名或者盖章,必须要加盖档案室查询专用章。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是不能出现更改的,即使更改了必须要加盖财务印章。”
2月27日,梁太英再次来到拆迁中心,要求田科长在头天调取的两张付款凭证和一张交款收据上书写年月日、盖章,看见注明的原件保存在住建委财务科档案室。为什么财务科档案室几个工作人员都找不到,不是财务科档案室的田科长派人过去同样是在住建委财务科档案室找到了?该票据是没有存入财务科档案室,还是财务科档案室工作人员知道有“猫腻”不提供?
3月6日,梁太英又来到住建委财务科档案室,要求调取李北超、梁太英交来大东中学110663.91元安置房款收据、56352.11元、32219.89元拆迁补偿费领款凭证的完整凭证和照片便于鉴别。该男性工作人员说:“这些凭证,你只能找(拆迁中心)田科长提供。”


交款、领款凭证。梁太英 供图
“田科长在你们这边上班吗?”该工作人员说,在那边(拆迁中心),立他随即打电话给田科长,说明情况后,叫他把三张票据拍照发过来,几分钟时间,田科长把照片发过来了,工作人员只让梁太英看,但拒绝复印和发照片。
拆迁中心距离兴荣大厦财务科档案室约2.1公里,田科长几分钟怎能拍到照片的?财务科档案室工作人员为何拒绝直接复印和发照片给被拆迁户?
05
2006年拆迁工程部多收被安置户房款是78429.7元,还是150521.61元?何时退还?
“我只领了一笔钱,1997年3月21日56352.11元荣昌县农村合作基金会那张凭证;3.2万多元凭证,我不认可。”
梁太英说:“当时我把5万多块钱抱回来,借给朋友2万元,剩下3万多元存入基金会,怎么变成拆迁工程部支付我的拆迁补偿款呢?”
梁太英到当年存款的荣昌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现农村商业银行)调取票据,该行汤经理查阅后回复说,1997年的凭证已经销毁。
“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数据计算,我家合计收入199235.91元-总计应支出159735.07元=拆迁工程部应补给我39500.84元;
我在拆迁工程部领款5万多块钱(具体数据记不清楚)-拆迁工程部还应补给我39500.84元=我应补拆迁工程部10499.16元;
2006年办房产证时我交门面住房款88928.86元(门面38000元、住房50928.86元)-我应补拆迁工程部10499.16元=拆迁工程部多收我78429.7元。”
因拆迁中心无法调取支付我115000元领款领据,就说我交拆迁工程部安置房款110663.91元,还是重庆市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该收据既没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也没有财务科档案室查询专用章,又没有交款人李北超、梁太英本人签名。
梁太英说:“按照田科长说的计算,我家拆迁收入合计199235.91元-总计应支出159735.07元=拆迁工程部还应补我39500.84元;
我从拆迁工程部已领款56352.11元+32219.8元=88572元;
我从拆迁工程部共已领款88572-拆迁工程部应补我39500.84元=我还应补拆迁工程部49071.16元;
我已交拆迁工程部110663.91元+(2006年补门面住房款)88928.86元=19959.77元-我应补拆迁工程部49071.16元=拆迁工程部还应补我150521.61元。”
2月27日,梁太英在拆迁中心拿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让田科长算一下账。田科长用手遮住该协议书下方被拆迁单位、个人安置房款支出计算表说:“下面这些不归我管。”

征地拆迁中心。梁太英 供图
“归哪个管?”田科长不说话。
2006年拆迁工程部多收被安置户房款是78429.7元,还是150521.61元,何时退还?
06
认定拆迁有效面积507.83㎡ ,实际安置409.33㎡(其中住房393.1㎡、门面16.23㎡),何时补差98.5㎡?
“拆迁工程部根据《现场查勘表》计算面积为498.24㎡,我算出来的结果又是507.18㎡,最终认定有效面积为507.83㎡。”梁太英说,荣昌区住建委信访回复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只有498.24㎡的数据与事实不相符。原县房管局根据荣昌府〔1995〕60号、〔1996〕96号文件及该片区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认定拆迁有效面积507.83㎡(住宅259.83㎡、营业16.23㎡、非住宅231.77㎡),双方计算出来的结果仅相差0.65㎡,并未按照文件补偿。
《现场查勘表》显示,拆迁范围:第一层201.685㎡、第二层195.985㎡、第三层109.51㎡;第一层第二层为营业房合计397.67㎡,第三层为住宅,只有109,51㎡。
因此,荣昌区住建委信访回复住宅面积、营业面积、非住宅面积与《现场查勘表》记载数据差异极大。
按照《荣昌府发〔1995〕60号》之规定:“商业用房拆除底层(即平街层)门面100㎡(含100㎡)以内的可购回一个平街层门面;拆除底层(即平街层)门面100㎡(含100㎡)以上的可购回两个平街层门面。”梁太英说:“我家底层营业面积201.685㎡,应该安置两个门面,然而才安置16.23㎡。”

荣昌府发〔1995〕60号文件。梁太英 供图
《荣昌府发〔1995〕60号》还规定:“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其安置门面与旧房门面等面积部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执行,超过旧房门面面积5㎡(含5㎡)以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掌握在3000元以内;超出旧房门面建筑面积5㎡以上的,按市场价计算,新安置的商业用房不足旧房商业用房面积部份,按作价补偿形式计算,作价标准,底层720元/㎡,二层560元/㎡。”梁太英说:“安置营业面积16.23㎡,超面积10㎡,合计26.23㎡。其中,超面积5㎡×1170元/㎡,5㎡×3500元/㎡,荣昌区住建委信访回复说我买的10㎡是安置面积,与事实不符。”
“底层营业面积201.685㎡,根据《荣昌府发〔1995〕60号》规定,应该安置两个门面,每平方米只补600元。然而,房管局张局长隐瞒政策,说我如果要选两百多平方米的门面,超出一平方米要补3800元,一共要补八十几万,叫我选住房。”
梁太英说:“认定有效面积507.83㎡-已安置四套住房和一个门面面积合计409.33㎡=何时补差98.5㎡?营业用房充住房安置也应按文件补差。”
07
区住建委: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之间的面积差已进行作价补偿,若对补偿安置存在意义,可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

荣昌区住建委在信访回复中提到:“根据你户于1997年3月24日与拆迁人‘荣昌县拆迁工程部’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你户与安置房之间的面积差,以‘减少或放弃安置费’进行了作价补偿。故我委认为你户的拆迁补偿不存在隐瞒、霸占你户的合法财产。我委认为拆迁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补偿协议,表明双方对协议事项的约定成立,完成了拆迁安置与补偿行为。”
梁太英说:“1997年3月24日那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007年才调取到,是有一项减少或放弃安置费,该协议没有我们签字、盖章,当时是因为房管局工作人员说,如果还不去结算并付清款,逾期则视为我自愿放弃拆迁安置权利,并退回预交的安置房款,他们还有权处分房屋所有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才在2006年交了88928.86元,把房产证领了。”
信访回复还提到,梁太英若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异议,可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

信访回复。梁太英 供图

08
一审二审再审区住建委不出庭,法院不开庭,以书面形式审理并驳回诉求,检察院也不支持监督申请
梁太英将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诉到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自己与丈夫在荣昌区昌元镇大东街108号有房屋一处,共三层,共507.83㎡,用地201.685㎡,在1997年被纳入荣昌县昌元初级中学拆迁项目的拆迁范围。在拆迁过程中,相关单位多次违规操作,按照(荣府发[1995]60号)规定,至少可以购回两个平街层门面,并按照二层面积等面积安置,但相关部门仅给予门面16㎡,也未对二层房屋进行等面积安置。
自己于2021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了两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是1997年3月20日签订,该协议签字处系伪造,且已经作废,一份系1997年3月24日签订,但该协议并没有我们签字。我及其丈夫从未签订过正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一直对补偿方式不满意,多次通过信访等方式主张自身权益。    2022年7月11日向住建委提交了申请,要求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7月13日住建委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住建委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违法,责令住建委补偿我因“荣昌县昌元初级中学拆迁项目”造成的损失。
荣昌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然而,一审法院以书面形式进行“审理”。荣昌区住建委书面辩称,1997年3月20日拆迁工程部与李北超、梁太英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拆迁有效面积507.83㎡,住宅安置面积278.78㎡,非住宅面积25.92㎡。1997年3月24日安置补偿协议系在前述协议基础上补充安置了一套住房,并约定1997年3月20日签订的协议作废。虽然李北超、梁太英未在后面协议上签字,但李、梁于2006年3月15日持1997年3月24日的协议向房管局交纳了安置房款计88928.86元,并于2006年3月17日持该协议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同时,相关部门当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补偿职责,请求法院驳回梁太英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从表面上看,梁太英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住建委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实质上系通过转换诉讼种类对当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寻求救济,其通过诉讼想达到终极目的系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早已稳定的社会法律关系提出挑战,故本次诉讼明显不具有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裁定驳回起诉。
梁太英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在涉案房屋征收过程中,荣昌区住建委是主要“负者”机关,其应承担补偿职责,本人从未签署过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故荣昌住建委作为补偿义务机关,一直处于未履行补偿职责的状态,涉案补偿问题一直未得到实质解决,本人有提起补偿安置的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仍是以书面形式审理。
该院认为,本案中,梁太英要求荣昌区住建委履行行政补偿职责,其于1997年与拆迁工程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于2006年向重庆市荣昌区房屋管理局申办理涉案补偿安置房屋产权登记,依据上述规定,梁太英要求荣昌区住建委履行行政补偿职责超过了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
梁太英不服二审法院裁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荣昌区住建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还是以书面形式审理,驳回了梁太英的再审申请。
梁太英不服二审法院行政裁定,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监督却又被驳回。

高院也没开庭,荣昌住建委书面答辩意见都没有。梁太英 供图
“荣昌区住建委信访回复叫我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然而起诉到法院后,一审二审再审又不出庭,故意逃避责任。”梁太英说。
09
拆迁科长一句话,牵出拆迁工程部变成中天公司,房管局正副局长会计职工家属参与,40个股东拥有并处置50个门面
2024年2月,拆迁科长田静说去“中天公司查领款凭证”。
梁太英说,荣昌县城镇建设拆迁工程部(下称拆迁工程部)是荣昌县房屋管理局一个下属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市、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1999年12月9日,拆迁工程部才正式摘牌,换成“荣昌县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之后更名“重庆市荣昌区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2016年又更名“重庆市荣昌区中天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

中天公司注册信息。网上查询
中天公司负责代办房屋拆迁、安置;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交易代理服务;房屋面积勘丈、代办房地产报批服务;房屋招租。
该公司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守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张远淑,董事,房管局副局长;彭秀珍,董事兼经理,房管局(中天公司)会计等十名主要人员,正局长刘纲华2001年4月25日负责人变更为曾朝芬。

十名主要人员。网上查询
公司注册资本81万元,包括房管局职工家属等40人参股,其中,5个股东每人出资2.2万元,35个股东每人出资2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01年3月13日。
对在房管局上班又在中天公司参股的赵守堂、张远淑、彭秀珍双重身份进行了核实。
“卖门面的事情,联系彭会计彭秀珍,是她在负责,我只是挂一个名。”赵守堂说。
网上公开信息显示,赵守堂在2001年3月13日认缴出资2万元,持股比例2.46914%。
“五十几个门面都卖完了?”张远淑说,都卖完了。
张远淑说她是退休后,他们喊过来的,只是挂一个名。
中天公司1999年12月9日成立,张远淑任职董事,认缴出资2万元,持股比例2.46914%,2004年接受调查,出来后还从房管局调荣昌县人大至退休。
在核实彭秀珍在房管局上班又在中天公司兼职时,她生气:“连续说两次,是又啷个!不是又啷个!你去告噻!”
彭秀珍在中天公司任职董事兼经理,认缴出资2万元,持股比例2.46914%。



40人参股。网上查询
40个股东拥有50个门面,坐分租金,后因政策变动,他们对门面进行分批处置,2021年2月卖了6个。3月公开竞卖21个,面积为818.59平方米,底价达2159万元。目前,50多个门面已全部卖完。

批次处置门面统计表。原房管局工作人员 供图
“参与卖门面的人有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赵守堂、副局长张远淑、会计彭秀珍等人,有在职的、有退休的。”梁太英说。
梁太英说:“中天公司如果是房管局成立,五十个门面从公司成立到门面处置完为止,租金以及后来门面的拍卖款都应当上交财政。从目前情况看,属于股份制并且还是房管局的领导和家属参与,这些面积从何而来,呼吁主管部门深入调查,给广大被拆迁户一个处理结果。”
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撰稿人将持续关注。
(来源:法讯网)​

作者 法制报

法制报-法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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