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1日电(晋研)根据数据显示,微信活跃账户数已达到13.27亿,几乎覆盖全中国的人口。人们在微信上与对方完成如买卖、借贷等法律行为比比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会将符合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为有效证据。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呢?通过一起案件来看看吧!

原告林某和被告朱某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协商煤炭买卖及具体数量和单价,2021年5月至6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分六十六批次将价值合计约204万元的烟煤运至被告指定地点清流县某化工公司,后被告陆续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140万元。7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告知尚欠货款645128.8元,被告于7月20日回复“知道了”,此后再未还款,以致成讼。诉讼中,原告出示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所有。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出库单、过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为证,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对原告通过微信出具的对账单未持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645128.8 元,可以认定。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法官说法:

即时通信又称实时通信,一种使人们能在网上识别在线用户并与他们实时交换消息的技术,国内常见的微信、QQ、阿里旺旺等就是即时通信工具。随着微信这个社交软件的普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即时通信数据,在司法实践中,被当事人提交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越来越多,微信聊天记录也因此成为电子证据的重要类型。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以及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与出库单、过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也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审判实践中,需要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微信聊天的双方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微信聊天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关联并清晰明确反映待证事实等。

法官提醒:

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以及完整聊天记录,以证明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根据微信账号绑定个人身份信息的特点,通过对方微信账户所绑定的手机号、微信账号来确定对方真实身份。

3、可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

4、在微信上发生金钱往来时,要第一时间保存原始转账记录,不要随意删除。转账时要明确对方身份、注明转账用途。

5、除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外,还应尽量提供相关的电话录音、短信、书面合同等证据,形成可以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从而加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完)

作者 商企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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