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枉法裁判被实名举报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近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对东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违纪违法行为向各级法院和人大进行了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信。送达单位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及林辉芳院长和纪检监察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陈小辉院长和纪检监察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张海波院长和纪检监察组、最高人民法院及张军院长和纪检监察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监督申请书
    同日,观音山还向东莞市检察院提起了监督申请书,请求对第一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法官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依法处分。
    举报信认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在办理我单位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诉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公然官官相护,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实为少见。从该案办理情况看,他们已经丧失公正之心,不能秉公办案,依法应受处分,且不宜继续任职法官。因此,举报人实名举报,恳请上述单位监督和责令法院对他们依法处分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他们的法官职务。
香港人竟在国家森林公园内建豪华别墅 还有农村宅基地证
    在举报人经营管理的4A级景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里面,有香港人余兴、罗美兰夫妻和香港人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名下的两处豪华私家别墅,每处占地三四亩、建筑面积二三千平,竟然还都办有农村宅基地证。

    举报人调查发现,该两处别墅用地,是潘宝燕和余兴分别于1997年和2005年花了几十万港币从所有权人樟木头镇石新村(现改为社区)和他人手中非法购买取得,然后,通过隐瞒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编造相关材料,违法办了农村宅基地证和规划许可证,其中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一家5口办理了5本宅基地证,余兴、罗美兰夫妻办理了2本宅基地证。虽然当年的法律规定,回家乡定居的香港居民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但是,余兴、罗美兰夫妻与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都是香港居民,石新村也不是他们的家乡。所以,他们不可能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并且国家禁止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据此,举报人认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给他们办理宅基地证、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给他们办理规划许可证,肯定是违法的。

举报人调查还发现,该两处别墅用地原是林地,办理宅基地证和规划许可证,没有依法取得林业部门的同意,也没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该两处别墅还存在用地少批多占、建筑面积少批多建的违法问题。

    其中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等5人被批准的住宅用地面积合计是600平、建筑占地面积合计是600平,而实际上他们住宅用地面积近2000平、建筑占地面积上千平;规划许可的建设规模是一幢四层、建筑面积800平方米,而实际建设规模是共6层、建筑面积3000多平。余兴名下被批准的住宅宗地面积为140平、建筑占地面积为42.8平、建筑总面积为128.5平,南面与罗美兰共墙。罗美兰名下的住宅用地被批准的住宅宗地面积为140平、建筑占地面积为103.9平、建筑总面积为311.8平。而实际上,余兴名下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多达100多平、建筑总面积有400多平;余兴名下的楼房和罗美兰名下的楼房中间有四五米宽的过道,两栋楼房并没有共用一堵墙:夫妻俩人的别墅合计占地面积近2000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四层超过了2000平。

    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违反宅基地证上的批准,2005年将余兴的建设规模许可变成1栋3层393平,将罗美兰的建设规模许可变成1栋3层共450平。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不仅对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在1998年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建房的行为不予查处,反而在2002年为其补办了规划许可证,并将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日期违法提前到1998年违法建房时的日期,以掩盖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没有取得规划许可就建房的违法事实。并且,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谎称潘宝燕等5人的住宅楼共四层、建基面积600平、总建筑面积为800平,符合镇建设规划要求,同意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起诉至东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故意违背事实驳回起诉

    举报人调查了解到的樟木头镇违法为香港人办理产权证的情况,在2023年5月10日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书面举报材料。但是,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却于2023年5月24日书面告知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相关规定”,建议“向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确规定的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而没有包括非农村村民。举报人认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明知余兴、罗美兰夫妻和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都是香港人,不具有石新村村民的身份,却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认定举报人所投诉事项的执法权限不属于其权限范围而让去樟木头镇政府反映,这是典型的推卸职责,是懒政和不作为。于是,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

    东莞市第一法院立案后,由法官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组成合议庭办理该案。而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2023年10月30日作出枉法裁定,驳回举报人的起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举报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东莞市第一法院三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公然作出枉法裁判,给举报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并且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此举严重挑战了国家相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首先,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在明知举报人《举报材料》和《行政起诉状》中所写明的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兴、罗美兰夫妻的身份是“香港人”的情况下,在《行政载定书》中,却故意隐瞒了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兴、罗美兰夫妻的香港人身份,谎称“原告诉称:座落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的颐雅山房别墅和余兴、罗美兰夫妻的名门别墅,占用的土地为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农民集体所有,是潘宝燕和余兴花钱购得”“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举报材料,举报其经营的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的两处别墅存在违建问题。举报材料显示,原告举报在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的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的颐雅山房别墅和余兴、罗美兰夫妻的名门别墅,占用石新社区集体土地”。

笔录显示别墅土地是2005年购买,2012年建成
    其次,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在《行政裁定书》中没有认定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兴、罗美兰夫妻具有石新村村民身份,且明知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兴、罗美兰夫妻是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查处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项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权限范围,却故意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权限范围,进而违法作出了驳回举报人起诉的裁定。
    举报人认为,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在办理举报人诉东
    莞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公然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给举报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不仅应当给予他们处分,也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他们已经不宜继续任职法官办理案件。
专家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未经国家森林公园同意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森林公园内砍伐树木,建造别墅。
    其实早在2019年在京召开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违建别墅问题研讨会”上就有法学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了批判。

著名法学家宋才发教授认为:“他明知观音山公园已经成为了国家级森林公园,仍然强行在公园里批了3800平方米,兴建大型别墅,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地方政府批准在国家森林公园建别墅,就是不合法的。”“对所有的在国家森林公园和4A级景区里的违法建筑,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国家旅游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限期拆除。如果不是国家森林公园,那个地方有一块或者有几块是可以建居民住宅的,但一旦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以后,那些地方的房屋就必须搬迁。要保证这个国家森林公园的整体性、规范性和森林的特殊性,必须搬迁,何况是违建,不论是谁的,必须限期拆除,如果地方政府执行不力,地方政府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从法律上提出问题以后不解决,你就应该起诉当地政府,追究当地执法部门和当地有关领导部门的责任。”

著名法学家王文华教授认为,违建别墅有的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的土地使用证,但还不够,三证合一,才是合法的。

    著名学者、曾经做过副市长的竹立家教授观点鲜明,嫉恶如仇:“产权证已经不重要了,因为你已经是国家森林公园、4A级旅游景区,都是部级单位批准的,只要在这两个地方建别墅,无论有什么理由,都是错的。”
   而对于本案判决中“驳回原告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这样合理吗?
    哪些案件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吕刚在网上回复以下案件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2、特别程序审理的;3、行政赔偿案件;4、其他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观音山的举报有何进展?东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是否会被依法处分?本网将对此进行关注。

作者 法制报

法制报-法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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