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职业放贷人,借款用于发放高利贷,双方借贷行为违法,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郑某与朋友张某微信聊天中商议,让张某的女友陈某拿10万元放他那儿挣点稳当钱,称其放贷月息4-5分,给陈某可按2-3分算。陈某听信后当日转账付给郑某20万元,郑某收款后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2个月,并立即转付给陈某5000元作为利息。到期后陈某多次催要,郑某返还本金5万元,余款未再支付。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
法院认为从张某与郑某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看,结合陈某与张某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当日收取利息等因素,可以推定,陈某转账出借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郑某借款是用于高利放贷,动机为牟利。陈某明知郑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为收取高额利息仍向其提供借款,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判决,陈某、郑某相互返还因借贷行为取得的财产,即郑某返还陈某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陈某将收取的5000元利息返还郑某,返还方式为从借款中扣减。
一审宣判后郑某不服,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立案阶段,经法官诉前释法,郑某主动撤回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汉滨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