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妻子向媒体泣诉:

北京公交集团司机开不合格车撞人并碾压致死应承担刑责

刚刚度过的清明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人们祭祀祖先、缅怀先人。而作为已发生的2023年11月21日北京一名交通肇事致死者的妻子和亲属,却难掩悲愤之心。此交通肇事案至今已近5个月仍未办理完毕,一百多个日夜里死者妻子和亲属每日以泪洗面甚至欲轻生追随死者而去。矛盾的焦点是死者亲属认为北京公交集团司机开不合格车上路撞人并碾压致死老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时过近5个月公交集团代表的谈判中,双方在对死者的赔偿金额认定上差距巨大。日前,死者亲属对肇事司机已向司法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提起刑事控告。

2023年11月21日晚,一刚刚跳完广场舞的68岁老者于某某,站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桥东公交站牌下的公交道上正欲回家,遭公交车撞击并碾压8米而身亡。此事故至今因疑点多多而尚未处理完毕,死者3月25日事过4个多月才被迫火化。这种惨状该谁负责?何时能依据法规和伦理妥善解决?老人何时能九泉瞑目?亲属何日走出绝望回归正常生活?……连日来,此案及引发的系列疑问,已引发公众高度关注与热议,媒体也对此予以了披露。

死者妻子声泪俱下的泣诉了事发经过,提出了诸多不解:

一、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解。

交通肇事将近3个月后,2024年2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终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和被撞并碾压的死者承担同等责任。此后,集团提出根据事故同责认定书,协商给予几十万元的赔偿。对此偏低的赔偿额,作为死者家属难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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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同责认定书,只是对司机行人的行为过错做出的认定,并未考虑该撞人公交车经检验为不合格车,不具有上路行驶的安全性能要求。北京公交集团让不合格车上路是导致行人致死的主因,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万思不解:公交司机金伟事发时,驾驶的是不合格车辆。人命关天,不合格车辆怎能上路?公交集团对不合格车辆上路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责任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生产者责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以及车主或驾驶员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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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不服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求重新认定,要求肇事司机承担刑责。

死者家属对此认定书不服,死者女儿于2024年2月18日向海淀交通支队递交了《复核申请书》,请求重新认定,要求肇事司机金伟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复合申请书》陈述了事实和理由,大意为:

复核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第110803120230000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死者无责任或次要责任,肇事司机金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复核理由

2023年11月21日20时53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G6辅路清河桥东侧,金伟驾驶大型铰接客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时,大型铰接客车右前部与行人身体接触造成死者受伤,车辆损坏。行人经治疗抢救于2023年11月22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第110803120230000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理由如下:

1、事发时间:

晚上20时53分,且事发地点为五环外,早已过了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道的专有属性已经明显降低。

2、《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错误。

驾驶人金伟有多个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1)金伟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通过当事人金伟笔录和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金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发生在20时53分许,事故现场无路灯照明。经鉴定,金伟驾驶的大型铰接客车行驶速度高于27km/h,低于33km/h,可见夜间行驶在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驾驶人金伟未按照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在事故现场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的人行横道,驾驶人金伟通过人行横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金伟作为长期驾驶该路线的公交车驾驶员,更应该熟知路线地形,更应该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遇有行人斑马线,司机应当减速慢行。但是金伟并未有此操作。根据《道路交通法》第42条、44条、47条规定,夜间行驶应当减速慢行,遵守行人优先的原则。

驾驶人金伟驾驶机动车未避让行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没有列明。遗漏驾驶人金伟的违法行为,也是导致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重要原因。

2)驾驶人金伟两份笔录前后不一致。

驾驶人金伟在第一份笔录中承认看到前面十米处有人,说明驾驶人金伟明确看到路上有行人,但是没有鸣笛提醒,也未主动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

在发生碰撞后,驾驶人金伟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行人被碾压拖行,是造成行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公交车司机的驾驶证为“A本”,可想而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程度远高于“C本”,而且公交集团还会定期进行安全培训。驾驶人金伟撞上行人后,没有减速的动作反而在不断加速,也没有踩刹车的痕迹,持续碾压导致死者腹部闭合性损伤,多处骨折。正常人开车在路口都有减速慢行的意识,在公交站附近是人比较多的地方而且有的人为了赶车有可能会发生很多突发的情况,作为公交车司机是最了解和经常看到这种情况的。司机应该有的职业素养、安全意识反而没有做到,应依法追究金伟刑事责任。

根据金伟车上安全员的笔录证明,安全员在事故发生地点前20米处即看见了行人,而金伟的第二份笔录中辩解没有看到,显然是有刑事故意。

3)金伟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也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具体到在本案中,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情况紧急,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才能采取避险措施;三是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紧急避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而在本案中,前述紧急避险的法定条件并不存在。金伟驾驶公交车采取制动措施并不必然导致车内乘客的死亡,何况在经过斑马线时,金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减速慢行的方式予以通过。事实上是金伟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没有尽到公交车司机高于普通司机的安全驾驶义务。放任危险行为发生,放任行人被撞死亡的后果发生,具有主观刑事故意。

遗漏驾驶人金伟的违法行为,也是导致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重要原因。

3、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公正。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第110803120230000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伟驾驶的大型铰接客车“右前部”与于龙孝身体接触,由此可见,事故发生时行人虽然违反了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停留的规定,但是一直保持在道路右侧行走,行人是一位年近七十岁原籍内蒙古的老人,对北京的道路情况不是特别清楚,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事故现场为开放式的公交车专用道,公交车驾驶人金伟的责任应当大于行人的责任。而且驾驶人金伟有多个违法行为,且均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驾驶人金伟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撞击并碾压行人(办案民警拍照的死者衣服,后背是碾压的车轮印),未确保安全驾驶等多种违法行为,才导致的本次事故发生,驾驶人金伟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伟为同等责任,行人为同等责任”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任划分不公正。

2、死者家属对肇事司机进出站违规超速行驶,也是造成发生事故主因没有认定不解。

驾驶人金伟进出事发公交车站时超速驾驶,且未采取制动措施。驾驶人金伟驾驶车辆出站时的速度,是31公里每小时,车速检测报告是30公里每小时。申请人咨询北京市公交集团,答复其规定:公交车进出站的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被申请人严重超速驾驶。

故此,应认定被申请人金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对被申请人肇事司机金伟没第一时间拨打120救人不解。

案卷里,金伟第一时间拨打的是122,之后再打120,耽误了抢救时间,漠视生命。

四、对公交集团某部门领导带头十几个醉鬼在死亡当天寻衅滋事死者家属没有处置不解。

2023年11月22日3时19分,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二楼重症医学科家属等候区,突然冲进来十几个男的,以公交车集团公司领导路建勋带头,喝的醉醺醺的,面目狰狞,肆意挑衅,在申请人失去亲人的时候,骚扰,吓得直抖。他们的围堵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思考,还动手推搡死者女儿身边坐着的朋友。正好医生喊申请人去签字,申请人就赶紧进去了里面的房间,看他们也要进来,申请人就把门反锁上。他们要强行开门,踢门,在外面喊叫,如同黑社会般影响极坏。外面一片嘈杂,医生让申请人赶紧报警,当时拨打了110报警。申请人的父亲才宣告死亡,还没有出手术室,就被公交集团威胁攻击。因为他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安定和北京文明城市的形象。

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金伟未能尽到安全驾驶义务,驾驶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进出事发公交车站时超速驾驶,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行人被撞击并碾压,肋骨骨折刺穿大动脉死亡。被申请人的一系列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公交集团领导带头十几个人围攻威胁死者家属,态度恶劣,草菅人命,对死者家属造成了无以复加的二次伤害,天理何在?

综上所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第110803120230000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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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金伟事发时,驾驶的是不合格车辆。人命关天,不合格车辆怎能上路?公交集团对不合格车辆上路应承担相关责任。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责任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生产者责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以及车主或驾驶员的责任等。因此,公交集团对不合格车辆上路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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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死者当晚在医院抢救时,北京公交集团一伙醉汉到医院闹事,威胁恐吓死者家属。公交集团这样的国企能有这样的员工产生这样的行为吗?一伙醉汉给本已悲痛不已的死者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死者亲属对当晚受到二次伤害报警公安为啥没有处置不解。

死者亲属泣诉:遗憾的是,她当时以遭受寻衅滋事为由报警后,警察来了,没有让报案人陈述,未给死者亲属和醉汉做笔录。这究竟啥意思?第2天,死者亲属为此事未与处理向有关部门继续报警投诉后,警方人员并未认为这是寻衅滋事,还修改了报案事由,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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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事由为公交集团人员在医院滋事,而公安部门却以交通事故赔偿为由不予立案。死者家属受到二次伤害,公安机关为啥不与处置?

4、死者家属拟对肇事司机提起刑事诉讼。

4月中旬,死者家属向司法机关对嫌疑人金伟提起了刑事控告,全文如下:

控 告 书

控告人于某某,女,1989年12月2日,系被害人之女。

犯罪嫌疑人金伟,男,1971年01月12日出生。

控告请求

1、请求对金伟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对金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1月21日20时53分,在北京市海淀区G6辅路清河桥东侧,犯罪嫌疑人金伟驾驶大型铰接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时,大型铰接客车右前部与行人于某身体接触,造成于某受伤,车辆损坏,于某经治疗抢救于2023年11月22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第110803120230000170号认定金伟为同等责任,于某为同等责任。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金伟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为:犯罪嫌疑人金龙在10米远的距离就看到被害人于某站立在公交专用车道内等车,不积极踩刹车,放任大型铰接客车右前部撞上行人于龙孝,造成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金伟3次供述笔录、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金伟涉嫌故意伤害罪,敬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附:1.刑事控告

2.证据清单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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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司法人士认为,死者家属反映的问题,值得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予以认真核查法办。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朗朗乾坤,没有法外之地。特别是举世瞩目、万众关注的全国两会闭幕不久,“民生无小事”是两会的热门话题。此案发生在首善之区,一旦死者家属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更是法所不容,一定要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

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死者家属的诉求,早晚会有依据法规的公正处理。但愿死者九泉瞑目,但愿死者家属不再继续受到无端的伤害。

此事已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何去何从?公众拭目以待,媒体将持续关注。

作者 法制报

法制报-法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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